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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交再,16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再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楊悰崴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115年度交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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