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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39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 周乙貞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9日115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7%B0%A1%2C39%2C20260824%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