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佳琪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明益律師被 告 黃雄國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龍代 理 人 蕭維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2號、第13043號、第16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翁如玉、許佳琪、黃雄國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參與人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
一、翁如玉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之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可達公司)總經理,實質掌控該公司業務之決策權限;黃雄國係傑可達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傑可達公司參與臺中地區政府採購案之投標;許佳琪則係傑可達公司之行銷經理,負責傑可達公司產品標示、美工與行銷等事務。於民國110年12月間,黃雄國代表傑可達公司參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下稱大甲國中)辦理之「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案號:11014,採購116套)」,而以新臺幣(下同)697萬4,268元得標,復於111年1月10日,經大甲國中辦理擴充採購而追加變更契約總價為925萬8,942元(案號:11014-1,擴充採購38套,追加採購金額228萬4,674元,下合稱本案投標案)。翁如玉、許佳琪、黃雄國均知悉標得而承攬之本案採購案工作需求書載明:桌上型電腦(含視訊鏡頭21.5吋(含)以上液晶螢幕、彩色液晶顯示器、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等3項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品牌之限制規範,因傑可達公司於履約初期交付之設備採購案其一標的「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之附屬設備即型號「EP-AC1602」無線投影配件(下稱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經大甲國中於111年3月15日前獲悉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疑為中國大陸廠牌,有違反招標限制規範之虞,而函請傑可達公司補齊相關證明文件,然因履約之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早於111年2月間,即已透過傑可達公司之母公司達擎股份有限公司,委由中國大陸廠商鴻合公司採購中國大陸製造商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產製品牌「EDUP」、型號EP-AC1602之產品並已完成報關進口(進口報單號碼AA/11/G40/G4097),其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其等所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罪嫌,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由翁如玉以傑可達公司名義於111年3月15日、4月1日、4月25日、5月25日發函檢附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之NCC證號、商標註冊資料、保固切結書等資料,表示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為JECTOR品牌,其同時指示許佳琪委託不知情之卡之屋網路科技印刷有限公司印製「JECTOR EP-AC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字樣貼紙,另以電動打磨機磨除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外殼標示之「EDUP」字樣,再於磨除處貼合上開字樣之貼紙後,交由不知情之高美鳳(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完成包裝後寄運予黃雄國,履約交付予大甲國中等需用機關驗收而行使,用以虛偽表示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係傑可達公司註冊商標「JECTOR」之臺灣廠牌產品,使不知情之本案採購案需用機關各驗收人員及本案採購案承辦人嚴國誌,誤信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為非中國大陸廠牌而於111年6月8日准予驗收,並於111年7月13日檢具傑可達公司請款憑證,簽請大甲國中逐層核准同意撥付契約總價925萬8,942元予傑可達公司,而詐得撥付契約總價中屬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部分之價額10萬1,486元,且足生損害於本案採購案需用機關。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之政風人員接獲陳情,前往大甲國中、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小進行查核,將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上貼紙除去後,發現有刮除痕跡,而查悉上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3人均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⒈被告翁如玉、許佳琪部分:⑴被告翁如玉辯稱: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是無線網路接收器,我們提供是為了方便客戶【透過】有線、無線【網路】都可以使用,做無線投影,我們電視配件一直都有給這項,我們想把配件一併交付給單位,因為這樣會更好用,但沒有這個配件也符合本案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三、「規格說明書」(二)「規格」。我們公司有於111年3月29日做NCC品牌認證,取得認證之後,於111年4月2日至4月12日間,有把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P19LP4970T6」的產品,換成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P19LP4971T8」的產品。我們公司111年5月25日回復大甲國中的函文有提到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非屬本案設備等語(智訴卷第82頁、第83頁、第85頁、第440頁至第443頁)⑵被告許佳琪辯稱:我當時是傑可達公司行銷經理,我把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LOGO磨掉再貼上JECTOR貼紙,是針對我們產品做包裝,不是針對本案做的,我不知道本案投標案,對於投標內容不清楚,我的目標只是商品化,我不知道這個貨要給大甲國中等語(智訴卷第82頁、第440頁)。⑶上開被告2人之辯護人辯護稱:①傑可達公司交付之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無需使用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即符合採購合約規範,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測試報告可參,且經該公司可靠度實驗室邱鄭霖副理到庭證述,被告等無詐欺故意及行為。②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為傑可達公司委製代工廠生產(即OEM,貼牌生產或原始設備製造),是委製廠商,被告等將之標示JECTOR名稱,合於商品標示法規定。③被告許佳琪之主要職務係產品商品化、品牌標示、行銷及認證資料配合,並未參與本案投標、契約簽訂、履約、驗收溝通或請款程序決策,其所為係依公司既有產品品牌化及認證標示流程處理,主觀上認為產品應以公司品牌JECTOR進行標示,且其非本案契約履約範圍判斷者,不得推論其有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智訴卷第97頁至第104頁、第381頁至第385頁、第446頁、第447頁、第449頁至第453頁)。⒊被告黃雄國部分:⑴被告黃雄國辯稱: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磨除外殼標示是臺北總公司的人做的,不是我處理,我是業務窗口,只有負責投標,大甲國中有向我反應工作需求書有提到要臺灣品牌,但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以我的認知是附贈的等語(智訴卷第126頁、第440頁)。⑵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黃雄國於傑可達公司任職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端聯繫、客戶服務、履約協調及現場需求回報,本案採購契約投標文件製作、產品標示作業、NCC認證申請、產品包裝處理、品牌化流程,均非被告黃雄國參與決定或主導,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為何貼JECTOR標籤,被告黃雄國不知情,至於與大甲國中往來公文記載聯絡人,函文均為總公司撰文定稿,被告黃雄國依指示執行工作,無權參與決策,其無犯罪故意與行為等語(智訴卷第447頁、第457頁、第458頁)。㈡被告翁如玉係傑可達公司總經理,實質掌控該公司業務之決策權限;被告黃雄國係傑可達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傑可達公司參與臺中地區政府採購案之投標;被告許佳琪則係傑可達公司之行銷經理,負責傑可達公司產品標示、美工與行銷等事務。於110年12月間,被告黃雄國代表傑可達公司參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下稱大甲國中)辦理之「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案號:11014、採購116套)」,以697萬4,268元得標,復於111年1月10日,經大甲國中辦理擴充採購而追加變更契約總價為925萬8,942元(案號:11014-1、擴充採購38套、追加採購金額228萬4,674元)。本案採購案工作需求書載明:桌上型電腦(含視訊鏡頭21.5吋(含)以上液晶螢幕、彩色液晶顯示器、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等3項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品牌之限制規範。傑可達公司交付之設備採購案其一標的「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之附屬設備即型號「EP-AC1602」之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於111年2月間,已透過傑可達公司之母公司達擎股份有限公司,委由中國大陸廠商鴻合公司採購中國大陸製造商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產製品牌「EDUP」、型號EP-AC1602之產品,嗣後報關進口。被告翁如玉指示被告許佳琪委託不知情之卡之屋網路科技印刷有限公司印製「JECTOR EP-AC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字樣貼紙,另以電動打磨機磨除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外殼標示之「EDUP」字樣,再於磨除處貼合上開字樣之貼紙後,交由不知情之高美鳳完成包裝後寄運予被告黃雄國,履約交付予大甲國中等需用機關驗收,本案採購案需用機關各驗收人員及本案採購案承辦人嚴國誌,於111年6月8日准予驗收,並於111年7月13日檢具傑可達公司請款憑證,簽請大甲國中逐層核准同意撥付契約總價925萬8,942元予傑可達公司。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之政風人員接獲陳情,前往大甲國中、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小進行查核,將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上貼紙除去後,發現有刮除痕跡等情,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有附表二編號3⑮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另被告3人並未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㈢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屬本案採購案契約之履約標的,被告3人以上開分工將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上「EDUP」字樣磨除後,貼上「JECTOR EP-AC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字樣貼紙,交付採購需用機關,為詐術之施用及該當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要件: ⒈證人嚴國誌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證稱:我是本案採購案的承辦人,得標廠商是傑可達公司。我們第1次驗收沒有通過,我們收到教育局通知,行政院資通處收到民眾檢舉函說傑可達公司繳交的無線投影器疑似是大陸品牌,要我們驗收要特別注意。我們對於這個疑點有請教傑可達公司,公司有給我們函文是NCC的檢測,但那是針對安全的規範不是品牌的認定。後來行政院資通處人員跟我們說可以請廠商出具切結書,所以第2次驗收時,我們要求傑可達公司寫切結書,讓他們驗收通過。後來教育局的政風室有到大甲國中,將75吋觸控電視的無線投影器拔下來看,無線投影器的外表貼有傑可達公司商標的貼紙,政風人員用乳液將貼紙除去後,貼紙下方無限投影器塑膠表面有被刮除,之後我們檢視傑可達公司繳交的進口報單,顯示75吋電視的無線投影器品牌為「EDUP」,型號EP-AC1602,跟民眾檢舉相符,我們上網搜尋發現為中國大陸深圳翼聯網所製造。本案採購案招標規範就我理解有包括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我們在辦理抽驗時,也是透過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去做功能測試,透過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完成驗收,它在本案投標案裡是很重要的教學功能,是機關非常在意的功能,廠商在驗收時從來沒有提過不透過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也可以達到教學效果,後來才說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是傑可達公司免費贈送給學校,機關無法接受等語(偵字第16520號卷第319頁至第323頁、智訴卷第249頁至第271頁)。⒉本案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三、「規格說明書」(二)「規格」項次2之「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部分,第13點記載「至少可支援包含包含Android/iOS/Windows/Mac/ChromeOS任一作業系統無線投影」(他卷第36頁)。依照本案採購案承辦人嚴國誌上開證述,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在本案投標案裡具重要的教學功能,為需用機關非常在意的功能,堪認為本案投標案契約履行重要之點。又參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契約書第1條第1款規定,本案契約內容應包括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等文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49頁),而傑可達公司114年12月16日行政訴訟答辯狀所檢附本案採購案合約內型錄節本,已標示提供之觸控電視附有無線投影接收器(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47頁),堪認無線投影接收器屬契約約定給付之一部內容。再觀諸需用機關之各學校及資訊教育暨網路中心之111年4月12日初驗紀錄,驗收項目2內容均包含「75吋觸控電視 JectorFM75」與「無線投影 Jector EP-AC1602」2者(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2頁至第204頁),以及傑可達公司所提出之111年4月12日保固切結書、111年5月24日切結書,均將「無線投影 Jector EP-AC1602」列入設備清單項目(他卷第153頁、第231頁、第232頁),益徵「無線投影 Jector EP-AC1602」乃是傑可達公司所提出之履約標的。綜合前開所述,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屬本案採購案契約之履約標的,應足以認定。⒊另前揭「規格說明書」第19點要求「本案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品牌」(他卷第37頁)。被告翁如玉、許佳琪卻於111年2月間,透過傑可達公司之母公司達擎股份有限公司,委由中國大陸廠商鴻合公司採購中國大陸製造商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產製品牌「EDUP」、型號EP-AC1602之產品,並於111年3月4日報關,此有被告許佳琪提出其與達擎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郭蘭穎之電子郵件、傑可達公司提出之進口報單存卷可參(他卷第181頁、第183頁、第485頁至第498頁)。此後被告翁如玉再指示被告許佳琪以電動打磨機磨去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外殼標示「EDUP」字樣,並於磨除處貼合傑可達公司字樣貼紙「JECTOR EP-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併同觸控電視等給付予招標機關,顯然係以中國大陸廠商品牌「EDUP」充作傑可達公司品牌產品履約,且於履約過程中之111年3月15日、4月1日、4月25日、5月25日皆發函表示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為JECTOR品牌(他卷第67頁、第69頁、第131頁、第229頁),後提出111年4月12日保固切結書、111年5月24日切結書上亦註明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廠牌為JECTOR,謀求順利通過驗收,當屬施用詐術,並使招標機關之人員因此陷於錯誤之詐欺取財要件。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為無制作權之人,及知悉內容反於事實,仍故為假冒有制作權之他人名義,制作不實文書之意思,並客觀上進而有實施制作此項不實內容之文書犯行,致使公眾或他人有足生損害之虞,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又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所謂變造係指無更改權限之人,對於真正之私文書擅自更改其內容,致影響其原來之效果之行為,亦即只須對私文書無權竄改,即足構成變造行為。查被告3人並非有權製作、更改中國大陸製造商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商標之人,其等將表示由商標權人製造證明之「EDUP」標示磨除,改貼傑可達公司品牌貼紙,再提出於招標機關,用以表彰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係傑可達公司品牌產品之不實訊息,應該當行使變造私文書要件。⒌共同正犯係以完成特定之犯罪為其共同目的,彼此間就該犯罪之實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各自本於共同之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行為,以完成犯罪。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其各自分擔實行之行為應視為一整體合一觀察,予以同一非難評價,對於因此所發生之全部結果,自應同負其責,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或稱責任共同原則)之法理。經查,被告翁如玉係傑可達公司總經理,實質掌控公司業務之決策權限,本案採購案投標書、與大甲國中往來公文為其所製作。被告黃雄國係傑可達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傑可達公司參與臺中地區政府採購案之投標、契約簽訂,為與採購單位之溝通窗口,且負責辦理驗收,經證人嚴國誌、證人即被告翁如玉證述在案(智訴卷第335頁、第336頁、第343頁、第345頁),並有卷附與大甲國中往來函文(承辦人欄幾乎均為被告黃雄國)、驗收紀錄可稽,被告黃雄國於偵訊時亦自承有看過採購需求書,且知道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有遭刮除原印刷資料,之後再貼上印有JECTOR的貼紙,其並指示高美鳳製作保固切結書等語(偵字第13042號卷第15頁、第21頁)。被告許佳琪則係傑可達公司之行銷經理,負責傑可達公司產品標示、美工與行銷等事務,觀諸其聯繫購買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之電子郵件,於111年2月提及「大屏 wifi dongle因為資安問題變更工廠為捷達光電」,及其於偵訊時自陳一開始出貨給大甲國中時,原本外殼標示「EDUP」,後來大甲國中說因為資安因素無線投影設備也要臺灣品牌等語(他卷第497頁)。是以,堪認被告3人均知悉本案投標案之本案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品牌要求,卻由被告翁如玉負責統籌、分配工作,被告許佳琪依指示負責使用電動打磨機磨除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外殼標示之「EDUP」字樣,再於磨除處貼合「JECTOR EP-AC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字樣貼紙,隨後出貨予採購單位,被告黃雄國亦知悉有上開刮除原廠印刷後貼貼紙之情事,仍負責完成驗收,及指示高美鳳製作保固切結書,載明本案無線投影接受器為JECTOR品牌產品,被告3人於本案採購案之標的進貨至交貨之各該重要環節均須相互配合,且其等主觀上已知悉至少有3人共同為本案犯行,足認其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是被告3人應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 ㈣被告3人之辯解及辯護意旨不可採之理由⒈被告翁如玉、辯護人稱傑可達公司交付之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無需使用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即符合採購合約規範,可透過有線網路方式進行投影,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非屬本案設備,及被告黃雄國辯稱其認為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係贈送的等語。而傑可達公司交付之觸控電視可透過有線網路方式進行投影,固經鑑定證人邱鄭霖證述在案(智訴卷第316頁至第330頁),並有SGS TEST REPORT可參(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71頁至第276頁),然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屬本案採購案契約之履約標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況且被告翁如玉亦自陳,某些學校的教室只有1個網點,提供給桌上型電腦使用後,沒有多餘網點可以接到75吋觸控電視,就需要插上無線投影接收器等語在案(智訴卷第350頁),堪認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於某些學校場地進行無線投影,有其必要性,自無從以傑可達公司交付之75吋(含)以上觸控電視可透過有線網路方式進行投影,即為被告3人有利之認定。⒉被告翁如玉另以傑可達公司有於111年3月29日做NCC品牌認證,取得認證之後,於111年4月2日至4月12日間,有將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P19LP4970T6」(廠牌:「EDUP」)的產品,換成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P19LP4971T8」(廠牌:「JECTOR」)的產品置辯。然而,NCC係針對電子產品無線電波發射功率進行檢測,確保品質與安全性而已,無從以此認為被告等交付之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符合「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品牌」之規範,而無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另就辯護人稱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為傑可達公司委託代工,然被告等始終未提出該時期之代工契約或代工產品之進口報單(卷內僅有廠牌「EDUP」,NCC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P19LP4970T6」之無線投影接收器進口報單),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⒊被告許佳琪雖辯稱其不知道本案投標案、對於投標內容不清楚、其不知道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要給大甲國中、其只是做商品化等語,然此辯解與其於偵查中供述大甲國中說因為資安問題,無線投影設備也要臺灣品牌等語(他卷第497頁),明顯大相逕庭。又被告許佳琪提供之電子郵件,於111年2月間其已提及wifi dongle因為資安問題變更工廠,且被告許佳琪與被告黃雄國之111年4月26日LINE對話紀錄,被告黃雄國提及「他認為這個商品網路找到是另一個品牌」,被告許佳琪回稱「是貼牌」、「我們沒有否認」、「我們就是OEM」、「重點是!學校採購的是大屏,不是WIFI」,均徵被告許佳琪知悉本案採購案中規範本案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品牌乙節,其上述所辯顯屬臨訟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⒋被告黃雄國與其辯護人固稱被告黃雄國未處理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磨除外殼標示行為,被告黃雄國只是業務窗口,其僅係依指示執行,無決策權等語,然被告黃雄國於偵訊時自承有看過採購需求書,且回復大甲國中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相關資訊函文之承辦人皆記載被告黃雄國,再參諸其與高美鳳之LINE對話紀錄,其明知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有遭刮除原印刷資料,之後再貼上印有JECTOR的貼紙,卻仍負責於交貨後進行驗收,堪認具有本案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辯解要無可採。㈤至於檢察官、被告翁如玉、許佳琪之辯護人雖聲請至現場勘驗或命大甲國中提出75吋觸控電視實機測試,不使用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是否達成支援包含Android/iOS/Windows/Mac/ChromeOS任一作業系統無線投影(智訴卷第384頁、第437頁),惟依卷附SGS TEST REPORT,及鑑定證人邱鄭霖之證述,上開75吋觸控電視可連接有線網路方式進行投影,業如前述,惟縱如此,被告3人以上開方式提供「EDUP」品牌之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仍該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業經本院論證如前,是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此部分聲請,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1項第4款規定,與本案涉犯罪名無關,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㈡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3人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前說明,容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補充告知罪名(智訴卷第237頁、第314頁),無礙被告3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誤會,惟所涉法條同一,此部分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㈢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3人所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係為達同一犯罪目的下所實施,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㈤被告黃雄國之辯護人另曾主張被告黃雄國之犯罪情節應具顯可憫恕之情形,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智訴卷第153頁)。惟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審酌本案採購案採購標的數量不低,且牽涉多所學校,依本案犯罪情狀與被告黃雄國犯罪後態度,尚無從認其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而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㈥爰審酌被告3人於本案投標案中,知悉招標文件要求須提供非中國大陸品牌產品,竟以上開分工,將中國大陸廠商品牌「EDUP」之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充作傑可達公司品牌產品,致招標單位陷於錯誤通過驗收而給付價金,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3人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翁如玉於本件犯行居於主導之地位,被告許佳琪則依被告翁如玉指示配合行事,被告黃雄國則為本案投標案中傑可達公司與招標單位之聯繫窗口,參與情節輕重有別。再酌以被告翁如玉之前科素行,被告許佳琪、黃雄國均無遭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與被告3人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智訴卷第44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㈦被告黃雄國之辯護人雖曾主張諭知被告黃雄國緩刑(智訴卷第153頁)。查被告黃雄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形式上固符合緩刑之要件,惟被告黃雄國犯後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悛悔之意,本院審酌上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部分⒈刑事沒收新制為貫徹任何人皆不得保有刑事不法利得,以澈底杜絕犯罪誘因之目的,就沒收犯罪所得之對象,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明定,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又公司法人及其負責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負責人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作為其執行公司業務之內容,若因而獲取不法利得,效果直接歸屬於該公司者,該公司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所指之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他人(即第三人)。是除非該犯罪所得更另移轉予其他人,否則,於該負責人之刑事本案訴訟中,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以獲取此利得之被告以外第三人即該公司為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之規定,進行第三人沒收程序後,對該公司依法裁判,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15號判決意旨參照)。⒉經查,參與人傑可達公司因被告3人所為本案犯行而取得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之價金,單價為23美元,依當時匯率約為1:28.65計算,約659元,有參與人之代理人所提出參與人採購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之商業發票、裝箱單、玉山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在卷可參(智訴卷第395頁至第399頁),是總價金為10萬1,486元(計算式:659元x154個=10萬1,486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對參與人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⑮所示之手機,為被告黃雄國所有供聯繫本件採購案件所使用,有對話紀錄資料在卷可稽(他卷第525頁至第561頁),且為被告黃雄國自陳在卷(智訴卷第435頁),屬被告黃雄國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⑯、⑰所示之物核屬本案之證據,如附表二編號3①至⑭所示之物則為傑可達公司物品、庫存、樣品,經被告翁如玉、許佳琪陳述在卷(智訴卷第435頁),尚難認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以電動打磨機磨除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外殼標示之「EDUP」字樣,另再於磨除處貼合所印製之「JECTOR EP-AC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字樣貼紙,將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交付予大甲國中等需用機關驗收,虛偽表示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係傑可達公司註冊商標「JECTOR」之臺灣產品,使不知情之設備採購案需用機關各驗收人員及大甲國中設備採購案承辦人嚴國誌,均誤信本案標的物為非中國大陸廠牌而准予驗收。因認被告3人另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嫌。㈡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商品為虛偽標記罪之犯罪客體如後:①所謂原產國者,係指商品原來生產或製造之國家。②所謂品質者,係指商品之質料,包括製造之原料、所含之成份及製造所使用之技術。③所謂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係指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不實標記或表示。㈢查以電動打磨機磨除本案無線投影接收器外殼標示之「EDUP」字樣,另再於磨除處貼合所印製之「JECTOR EP-AC1602 11AC1200M Wireless USB Adapter」字樣貼紙,揆諸前揭說明,非屬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之說明事項所為標記或其他表示,顯與刑法第255條第1項所定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原應諭知無罪,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本院判決有罪之加重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法 官 林忠澤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被告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翁如玉 翁如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許佳琪 許佳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黃雄國 黃雄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⑮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高美鳳 112.03.20第一次偵訊(他8338卷第425頁至第426頁) 112.03.20第二次偵訊【具結】(他8338卷第563頁至第567 頁) 113.07.02偵訊(偵16520卷第369頁至第371頁) (同偵13042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二、證人嚴國誌 112.06.16偵訊【具結】(偵16520卷第319頁至第323頁) (同偵13042卷第83頁至第87頁)(同偵13043卷第69頁至 第73頁) 115.05.28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75頁) 115.07.02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63頁) 三、證人洪維志 115.05.28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77頁) 四、證人即鑑定人邱鄭霖 115.07.02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61頁) 2 《書證》 一、中檢111年度他字第8338號卷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案件調查報告(他8338卷第5頁至第410頁)(偵16520卷第49頁至第52頁) (1)附證1:(他8338卷第11頁至17頁) A.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B.投標廠商授權委託書影本 C.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第1110000222號函影本 (2)附證2:(他8338卷第19頁至第40頁) A.110年11月25日簽呈 B.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補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經費概算表 C.公開招標公告 D.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教字第1100004931號函 E.採購研商會議紀錄 F.招標工作需求書 G.投標須知 H.契約書稿 (3)附證3:(他8338卷第41頁至第51頁) A.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0年12月10日開標/議價/決 標/流標/廢標紀錄 B.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總字第1100006718號函 C.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文字第11012100001號函 D.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審查紀錄表 (4)附證4:(他8338卷第53頁至第64頁) A.110年12月13日簽呈 B.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0年12月13日開標/議價/決 標/流標/廢標紀錄 C.決標公告 (5)附證5:(他8338卷第65頁至第75頁) A.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字第1110315號函 B.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字第11104010001號函 C.商標單筆詳細報表【JECTOR及圖(一)】 D.商標單筆詳細報表【JECTOR及圖(二)】 E.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NCC-RCB-AP】 (6)附證6:(他8338卷第77頁至第100頁) A.EP-AC1602-Google搜尋頁面擷圖 B.EDUP EP-AC1602露天拍賣頁面擷圖 C.EDUP-Google搜尋頁面擷圖 D.深圳市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企業查詢結果 (7)附證7:(他8338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A.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NCC-RCB-AP】 (8)附證8:(他8338卷第105頁至第127頁) A.全國法規資料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9)附證9:(他8338卷第129頁至第203頁) A.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文字第1110425號函 B.商標00000000號商標檢索結果 C.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NCC-RCB-AP】 D.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E.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達擘股份有限公司】 F.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捷達數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G.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文字第1110427號函 H.保固切結書 I.原廠保固及製造日期證明書 J.授權經銷保固暨新品出貨證明書 K.經濟部商標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電子證書【CI00000000M021】【CI00000000M305】 L.進口報單(AW/10/G97/W0858) M.經濟部商標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電子證書【CZ000000000000】 N.進口報單(AA/11/G40/G4097) O.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查詢線上回復單 P.進口報單(AA/10/401/F3350) Q.環保商標使用證書【VP229Q】【D700TA】 (10)附證10:(他8338卷第205頁至第211頁) A.進口報單(AA/11/G40/G4097) (11)附證11:(他8338卷第213頁至第219頁) A.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驗收紀錄 B.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字第1110002615號函 C.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字第1110002350號函 (12)附證12:(他8338卷第221頁至第225頁) A.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字第1110002951號函 B.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 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驗收會議紀錄 (13)附證13:(他8338卷第227頁至第232頁) A.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字第11104010001號函 切結書 (14)附證14:(他8338卷第233頁至第239頁) A.臺中市大甲國民中學驗收紀錄 B.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15)附證15:(他8338卷第241頁至第247頁) A.111年6月30日簽呈 B.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 (16)附證16:(他8338卷第249頁至第266頁) A.臺中市教育局中市教課字第1100071471號函 B.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 案經費核定表 C.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財物類經費預算表 D.110年度第二次臺中市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 案-核定數額表 E.110年9月15日便簽 F.111年1月6日簽呈 G.「110年度臺中市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 購」後續擴充案-核定數額表 H.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總字第1110000344號函 (17)附證17:(他8338卷第267頁至第279頁) A.「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 購案」(標案案號:11014)會勘紀錄照片【地 點:大甲國民中學】 B.「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 購案」(標案案號:11014)會勘紀錄照片【地 點: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 (18)附證18:(他8338卷第281頁至第283頁) A.翼聯EP-AC1602之京東自營店網路頁面擷圖 (19)附證19:(他8338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A.保固切結書 (20)附證20:(他8338卷第289頁至第410頁) A.電子郵件擷圖【主旨:大陸品牌EDUP無線網路交付至全台中學校】 B.EDUP之Google 搜尋結果頁面擷圖 C.翼聯公司網路頁面擷圖 D.5._EXTERNAL_PHOTOS_FOR_NCC E.R22018_捷達_EDUP-EP-AC1602_換證_證書-0 F.S__0000000 G.S__0000000 H.S__0000000 I.EDUP商標01 J.EDUP網站資料 K.9._4.7_REPORT_5G_WIFI_(MIMO-2TX-B4)_V3.1 L.04工作需求書 2.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他8338卷第437頁至第444頁)(同他8338卷第509頁至第516頁)(同偵16520卷第41頁至第48頁)(同偵16520卷第91頁至第98頁)(同偵16520卷第143頁至第150頁)(同偵16520卷第173頁至第180頁)(同偵16520卷第241頁至第248頁)(同偵13042卷第57頁至第64頁)(同偵13043卷第37頁至第44頁) 3.已遭刮除之無線投影設備照片(他8338卷第445頁)(同他8338卷第517頁)(同偵16520卷第59頁)(同偵16520卷第103頁)(同偵16520卷第137頁)(偵16520卷第181頁)(同偵16520卷第249頁)(同偵13042卷第51頁)(同偵13043卷第49頁) 4.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英文名稱:EDUP)網路販售之無線投影設備(型號:EP-AC1602)露天拍賣及淘寶全球商品頁面擷圖(他8338卷第446頁)(同他8338卷第518頁)(同偵16520卷第60頁)(同偵16520卷第104頁)(同偵16520卷第138頁)(同偵16520卷第182頁)(同偵16520卷第250頁)(同偵13042卷第52頁)(同偵13043卷第50頁) 5.進口報單【AA/11/G40/G4097】(他8338卷第447頁至第449頁)(同他8338卷第519頁至第521頁)(同偵16520卷第63頁至第65頁)(同偵16520卷第99頁至第101頁)(同偵16520卷第139頁至第141頁)(同偵16520卷第183頁至第185頁)(同偵16520卷第251頁至第253頁)(同偵16520卷第327頁至第331頁)(同偵13042卷第53頁至第55頁)(同偵13043卷第45頁至第47頁) 6.保固切結書(他8338卷第451頁)(同他8338卷第523頁) (同偵16520卷第117頁)(同偵16520卷第187頁)(同偵16520卷第255頁)(同偵13042卷第77頁)(同偵13043卷第63頁) 7.黃雄國與LINE暱稱「傑可達-我是美鳳」對話紀錄(他8338卷第453頁至第480頁)(同他8338卷第525頁至第554頁)(同偵16520卷第189頁至第218頁)(同偵16520卷第257頁至第286頁) 8.黃雄國與LINE暱稱「佳琪傑可達」對話紀錄(他8338卷第481頁至第484頁)(同他8338卷第555頁至第558頁)(同偵16520卷第219頁至第222頁)(同偵16520卷第287頁至第290頁) 9.許佳琪112年3月20日主動提供之電子郵件頁面擷圖(他8338卷第485頁至第491頁)(同偵16520卷第223頁至第229頁) 10.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NCC-RCB-AP】(他8338卷第493頁)(同偵16520卷第231頁) 11.黃雄國與LINE暱稱「傑可達如意」對話紀錄(他8338卷第559頁至第561頁)(同偵16520卷第291頁至第293頁) 12.本院112年聲搜字第466號搜索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南區】【新北市中和區】【臺中市北屯區】(他8338卷第571頁至第603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6520號卷 1.投標廠商授權委託書影本(偵16520卷第31頁) 2.決標公告(偵16520卷第33頁至第38頁) 3.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總字第1110000344號函(偵16520卷第39頁至第40頁) 4.「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標案案號:11014)會勘紀錄照片【地點:大甲國民中學】(偵16520卷第53頁至第56頁) 5.「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標案案號:11014)會勘紀錄照片【地點: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偵16520卷第57頁至第58頁) 6.翼聯EP-AC1602之京東自營店網路頁面擷圖(偵16520卷第61頁) 7.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及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責付保管清冊(偵16520卷第67頁至第79頁) 8.黃雄國IPhone 12 Pro手機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偵16520卷第105頁至第115頁)(同偵16520卷第151頁至第161頁)(同偵13042卷第65頁至第75頁)(同偵13043卷第51頁至第61頁) 9.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字第11112230001號函(偵16520卷第131頁至第132頁)(同偵16520卷第337頁至第339頁)(同偵13042卷第45頁至第46頁) 10.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字第11104010001號函(偵16520卷第133頁)(同偵13042卷第47頁) 11.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傑字第1110425號函(偵16520卷第135頁)(同偵13042卷第49頁) 12.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第1120000087號函(偵16520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13.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第1120000354號函(偵16520卷第341頁至第343頁)(同偵16520卷第345頁) 14.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甲中教字第1110007219號函(偵16520卷第347頁至第349頁) 三、本院113年度智訴字第12號卷 1.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187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頁) 2.翁如玉、許佳琪114年2月18日刑事答辯要旨狀(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4頁) ⑴採購訂單影本(本院卷第105頁) ⑵經濟部112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204015770號函影本(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⑶新北市政府電子郵件函影本(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3.臺中市政府法治局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案號:113028)(本院卷第187頁至第192頁)(同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頁至第15頁) 4.臺中市政府115年5月13日府授法申字第1150153807號函(本院卷第223頁) 5.臺中市政府114年1月15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案件預審會議紀錄(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6.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31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330678號函(本院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7.本院115年6月10日、115年6月11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279頁至第281頁) 8.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22日台檢(可)-北字第1150622001號函(本院卷第305頁至第306頁) 9.翁如玉115年7月2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卷第371頁至第374頁) ⑴【證物4】SGS檢測報告影本(本院卷第375頁至第380頁) 10.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2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第387頁至第399頁) ⑴【附件1】「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採購品項之分析表(本院卷第393頁) ⑵【附件2】參與人向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系爭「EP-AC1602」無線投影設備之商業發票與裝箱單(本院卷第395頁) ⑶【附件3】商業發票(本院卷第397頁) ⑷【附件4】玉山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本院卷第399頁) 【調卷部分】 一、中高行院114年度訴字第287號卷 1.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21日行政訴訟起訴狀(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1頁至第25頁) (1)【附件1】行政委任狀正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7頁) (2)【甲證1】臺中市政府府授法申字第1140250635號含及所附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9頁至第43頁)(同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頁至第15頁) (3)【甲證2】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0年12月13日甲中總字第1100006734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45頁) (4)【甲證3】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契約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47頁至第141頁) (5)【甲證4】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後續擴充議定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6)【甲證5】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回信(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47頁至第148頁) (7)【甲證6】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1年9月26日甲中總字第1110005725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49頁) (8)【甲證7】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2年7月28日甲中總字第1120004539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51頁) (9)【甲證8】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1年4月19日甲中教字第111000235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53頁) (10)【甲證9】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2年10月16日教字第1120006228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55頁) (11)【甲證10】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9月16日甲中總字第113000548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57頁) (12)【甲證11】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10月21日甲國中總字第1130006213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13)【甲證12】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遭停權公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61頁) (14)【甲證13】經濟部112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20401577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63頁) (15)【甲證14】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65頁) (16)【甲證15】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出具之委託代工證明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67頁) (17)【甲證16】傑可達智慧教室觸控大屏健檢表實測狀況說明及擷圖(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18)【甲證17】SGS114年3月10日報告號碼HC20103A/2025號測試報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71頁至第176頁) (19)【甲證18】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傑字第1110401000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20)【甲證19】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79頁至第185頁) (21)【甲證20】無線投影器售價(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87頁) (22)【甲證21】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4日傑數字第1131107001號函、停權申訴補充申請書㈠(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89頁至第194頁) 2.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195頁至第196頁)(同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38頁至第139頁) 3.臺中市政府114年10月31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330678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4.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6日行政訴訟答辯狀(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05頁至第217頁) (1)【乙證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042、13043、16520號起訴書影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19頁至第232頁) (2)【乙證2】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出廠證明書影本、111年5月24日切結書影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33頁至第236頁) (3)【乙證3】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西元2023年1月18日、2023年3月8日(112年1月18日、112年3月8日)之委託代工證明書影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4)【乙證4】臺中市大甲國民中學111年6月8日驗收紀錄影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41頁至第243頁) (5)【乙證5】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採購案所提合約内型錄說明節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卷第245頁至第248頁) 二、中高行院114年度訴字第287號申訴審議判斷卷(電子檔頁碼為準) 1.臺中市政府114年8月20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250635號函及所附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案號113028】(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頁至第頁)(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頁至第15頁) 2.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14年4月29日申訴案件第二次預審會議紀錄、簽到表(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88頁至第92頁) 3.臺中市政府函文: ⑴臺中市政府114年3月21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077231號開會通知單(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93頁至第94頁) ⑵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2日府授法申字第1130348914號開會通知單(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⑶臺中市政府113年11月8日府授法申字第1130322794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20頁至第121頁) ⑷臺中市政府113年11月8日府授法申字第1130322794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⑸臺中市政府114年6月3日府授法申字第1140157116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29頁) 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14年1月15日申訴案件預審會議紀錄、簽到表、聲明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01頁至第107頁) 5.臺中市大甲國民中學決標公告: ⑴110年12月14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30頁至第134頁) ⑵111年1月18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6.採購申訴案件申訴書【案號113028】(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40頁至第301頁): ⑴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4日傑數字第113110400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41頁) ⑵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停權申訴申請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42頁至第149頁) ⑶臺中市大甲國民中學110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52頁至第157頁) ⑷臺中市大甲國民中學111年1月18日決標公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58頁至第161頁) ⑸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63頁至第170頁) ⑹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契約書部分內頁(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1頁、第205頁至第208頁) ⑺初驗紀錄: ①臺中市豐原區富春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2頁) ②臺中市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111年4月13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3頁) ③臺中市北屯區仁美國民小學111年4月20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4頁) ④臺中市大甲國民中學114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⑤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國民小學111年4月23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7頁) ⑥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111年4月21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8頁) ⑦臺中市大雅區大雅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79頁) ⑧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111年4月20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0頁) ⑨臺中市大肚區大肚國民小學111年4月18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1頁) ⑩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2頁) ⑪臺中市西屯區大墩國民小學111年4月15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3頁) ⑫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國民小學111年4月13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4頁) ⑬臺中市后里區月眉國民小學111年4月20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5頁) ⑭臺中市○里區○里○○○○000○○○○○○○○000號申訴卷第186頁) ⑮臺中市大甲區順天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7頁) ⑯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111年(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8頁) ⑰臺中市石岡區土牛國民小學111年4月21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89頁) ⑱臺中市東區大智國民小學111年(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0頁) ⑲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1頁) ⑳臺中市北屯區仁愛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2頁) ㉑臺中市大里區草湖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3頁) ㉒臺中市清水區國民中學111年4月20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4頁至第195頁) ㉓臺中市東區臺中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6頁) ㉔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7頁) ㉕臺中市龍井龍津國民小學111年4月12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8頁) ㉖臺中市霧峰區光復國民中小學111年4月15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199頁) ㉗臺中市新社區大林國民小學111年4月19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00頁) ㉘臺中市東勢區新盛國民小學111年4月11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01頁) ㉙臺中市龍井區龍海國民小學111年4月18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02頁至第203頁) ㉚臺中市○○區○○○○○○路○○000○0○00○○○○○○○○000號申訴卷第204頁) 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042、13043、16520號起訴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09頁至第221頁) ⑼刑法第255條、第339條(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22頁) ⑽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傑數字第1110425號函及其附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23頁) ①附件一:智慧財產局登記之台灣註冊JECTOR商標證明(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24頁至第225頁) ②附件二:無線投影接收器NCC證書(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26頁) ③附件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27頁至第230頁) ⑾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8月20日甲中總字第1130004707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31頁至第232頁) ⑿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傑字第11308230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⒀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9月16日甲中總字第113000548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35頁) ⒁郵件處理結果查詢(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36頁至第238頁) ⒂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4日傑字第00000000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39頁至第240頁) ⒃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10月21日甲中總字第1130006213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⒄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西元2023年1月18日、2023年3月8日(112年1月18日、112年3月8日)之委託代工證明書影本(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43頁至第244頁) ⒅經濟部112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204015770號函及其附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45頁至第255頁) ⒆新聞報導:「中科院無人機『貼牌』與美合作?國防部:不放過加入國際供應鏈機會」(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56頁) ⒇新北市政府案件回復辦理通知之電子郵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57頁至第258頁) 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傑數字第113111300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60頁) 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傑數字第114021000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64頁) 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113028)停權申訴補充申請書㈠(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66頁至第270頁) SGS 114年3月10日報告號碼HC20103A/2025號測試報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71頁至第276頁) 114年2月12日傑可達智慧教室觸控大屏健檢表實測狀況說明及擷圖(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77頁至第279頁) 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8日傑字第1140528001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81頁) 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停權申訴補充申請書㈡(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82頁至第287頁) ①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1年5月17日甲中教字字第1110002951號函及所附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111年5月12日驗收會議紀錄(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88頁至第290頁) ②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傑字第11104010001號函及所附出廠證明書、切結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91頁至第295頁) ③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翼聯網路通訊有限公司114年5月15日委託代工證明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96頁) ④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1年度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297頁至第301頁) 7.採購申訴案件招標機關陳述意見書【案號113028】(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04頁至第640頁): ⑴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11月14日甲國中總字第1130006695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06頁) ⑵陳述意見書【標的名稱: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標案案號:11014、11014-1)】(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07頁至第313頁) ①【陳證1】本案設備採購案相關資料: ❶ 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110年12月14日契約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15頁至第349頁) ❷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111年1月10日後續擴充議定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50頁) ❸「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後續擴充案-核定數額表(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51頁) ❹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52頁至第358頁) ❺「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核定數額表」(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59頁) ❻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投標須知(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60頁至第377頁) ❼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0年12月1日公開招標公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78頁至第382頁) ❽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0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83頁至第388頁) ❾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1年1月18日決標公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89頁至第391頁) 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3日中市教政字第1130066309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92頁至第393頁) ②【陳證2】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8月20日甲中總字第1130004707號函請陳述意見(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94頁至第395頁) ③【陳證3】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傑字第113082301號函復陳述意見(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398頁至第399頁) ❶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傑數字第1110425號函及其附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07頁) ❷新北市政府112年5月22日案件回復辦理通知之電子郵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08頁至第409頁) ❸經濟部112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20401577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10頁) ❹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11頁至第413頁) ❺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報價明細表(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14頁) ④【陳證4】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9月16日甲中總字第1130005480號函通知廠商應於20日內提出異議(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17頁) ⑤【陳證5】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4日傑字第000000000號異議函及其附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18頁至第419頁) ❶附件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1280號行政函釋(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20頁) ❷附件二: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工作需求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21頁至第424頁) ❸附件三:新北市政府112年5月22日案件回復辦理通知之電子郵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25頁至第426頁) ❹附件四:經濟部112年5月12日經商字第11204015770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27頁) ❺附件五: 五-1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傑字第1110425號函及其附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28頁至第447頁) 五-2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傑字第113082301號函及其附件(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48頁至第464頁) ❻附件六:捷達大尺寸智慧觸控顯示器產品介紹(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65頁至第470頁) ⑥【陳證6】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113年10月21日甲國中總字第1130006213號異議處理結果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71頁至第474頁) ⑦【陳證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042、13043、16520號起訴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75頁至第488頁) ⑧【陳證8】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21日院臺護字第1090094901A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89頁至第490頁) ⑶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補充陳述意見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92頁至第495頁) ①【陳證9】傑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切結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96頁至第497頁) ②【陳證10】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學初驗紀錄(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98頁) ③【陳證11】數位發展部113年3月27日數授資法字第1135000086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499頁至第501頁) ④【陳證12】行政院於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02頁至第504頁) ⑷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陳報及補充理由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06頁至第508頁) ①【陳證13】申訴廠商(JECTOR)Transcrcen無線投影方式說明(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09頁至第519頁) ⑸捷達大尺寸智慧觸控顯示器產品介紹(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23頁至第528頁) 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29頁、第535頁) ⑺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產品安全實驗室CNS 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一般單項試驗報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30頁至第534頁) ⑻SGS 107年10月30日報告號碼HLO0445/2018號測試報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36頁至第539頁) ⑼SGS 107年10月30日報告號碼HLO0446/2018號測試報告(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40頁至第541頁) ⑽臺中市110年度第二次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110年12月14日契約書(中高行訴字第287號申訴卷第542頁至第640頁) 3 《扣案物》 *臺中市○區○○○路000號30樓 ①人事資料1份 ②大甲國中函(臺中市111年度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無線投影設備為中國產品)1份 ③大甲國中函(臺中市111年度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初驗事宜)1份 ④大甲國中函(臺中市111年度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釋疑)1份 ⑤大甲國中函(臺中市111年度智慧輔助教學設備充實採購案驗收會議紀錄)1份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⑥大甲國中110年度合約資料光碟1片 ⑦貼有JECTOR無線投影設備3支 ⑧EDUP無線投影設備3支 ⑨傑可達公司訂購100支EDUP Wifi dongle資料2張 ⑩傑可達公司訂購470組觸控螢幕訂單及進口資料6張 ⑪傑可達公司訂購100支Jector wifi dongle資料2張 ⑫傑可達公司履約說明文件2份 ⑬EDUP 無線投影設備21支 ⑭貼有JECTOR無線投影設備75支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⑮黃雄國IPhone 12 Pro手機1支 *嚴國誌提出 ⑯無線投影設備(已撕標籤1個) ⑰無線投影設備(未撕標籤1個) 4 《被告供述》 一、被告翁如玉 112.03.14調詢(偵16520卷第81頁至第90頁) (同偵13043卷第27頁至第36頁) 112.03.14偵訊(偵13043卷第15頁至第20頁) 114.02.18本院準備(本院卷第79頁至第96頁) 115.05.28本院審理(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73頁) 115.07.02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6 5頁) 二、被告許佳琪 112.03.20偵訊(他8338卷第425頁至第426頁) 112.03.20調詢(他8338卷第427頁至第436頁) (同偵16520卷第163頁至第172頁) 112.03.20第二次偵訊【具結】(他8338卷第495頁至 第499頁) 113.07.02偵訊【具結】(偵16520卷第361頁至第365 頁)(同偵13042卷第99頁至第103頁) 114.02.18本院準備(本院卷第79頁至第96頁) 115.05.28本院審理(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73頁) 115.07.02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6 7頁) 三、被告黃雄國 112.03.14調詢(偵16520卷第119頁至第130頁) (同偵13042卷第33頁至第44頁) 112.03.14偵訊【具結】(偵13042卷第13頁至第23 頁) 114.02.25本院準備(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37頁) 115.05.28本院審理(本院卷第235頁至第273頁) 115.07.02本院審理【具結】(本院卷第311頁至第35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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