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 告 呂姿瑩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宗益
陳弘捷 游謦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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