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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上再,23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5年度簡上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稔(董事)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2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應更正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復依同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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