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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3703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 上 訴 人 LEONG ZI XIAN(中文譯名:梁吇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58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9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處上訴人LEONG ZI XIAN犯詐欺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公文書、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所宣告之刑並無不當,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已坦承罪行,深感後悔,此生絕不再犯,請予減輕刑責之機會等語。就原判決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並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既非合法而應從程序上駁回,則其請求從輕量刑,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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