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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重上,253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呂政隆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呂紹宏律師黃彥儒律師複代理人 蕭亦掦律師被上訴人 陳柱正遺產管理人鄭崇文律師楊金順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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