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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審交重附民,10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潘金玄

潘土龍潘柏村潘誼銀潘誼珮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蔡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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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卡卡屋上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法 官 朱學瑛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5%AF%A9%E4%BA%A4%E9%87%8D%E9%99%84%E6%B0%91%2C10%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