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補充裁定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579,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6 16: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余原瑯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余原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