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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76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宜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76%2C2026081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