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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交附民,48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王一登 (地址詳卷) 被 告 簡明祥 (地址詳卷) 員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王一登於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77號被告簡明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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