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信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4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洪允中,而高雄市新興區公所民國114年12月2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附最新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為103年6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洪允中接任主任委員,任期自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任期1年(原審卷第81、99至102頁)。則洪允中已因任期屆滿而視同解任,非上訴人之主任委員,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依首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4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備查函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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