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蕭蔡月珍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6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8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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