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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婚,2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A002」之記載,應更正為「A02(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郁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3%2C%E5%A9%9A%2C2%2C2026082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