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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亡,46 裁判日 2026-08-28 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董凱勝

失 蹤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1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1(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於民國110年9月4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且均查無其就醫紀錄、殯葬設施使用、入出境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年金或津貼、社會福利津貼、公教退撫給與、財產及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等紀錄,足認失蹤人至遲於110年9月4日(斯時86歲)即行蹤不明,因失蹤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14年度亡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請求為宣告A01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亡字第46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及卷宗核閱無誤,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纂詳,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A01係自110年9月4日失蹤,失蹤當時已滿80歲,迄今已逾3年,且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A01死亡,應予准許。又查,A01係自110年9月4日失蹤,計至113年9月4日失蹤已滿3年,故應推定A01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佳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4%2C%E4%BA%A1%2C46%2C2026082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