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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補,462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林O翰

林O彤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邵O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同法第70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林文豐之繼承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及分割遺產,雖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有諸多誤以事實主張列為聲明之誤,亦有尚未特定遺產中動產項目者,然本件應屬遺產分割及因繼承關係所生事件,被繼承人林文豐死亡時之戶籍地在屏東縣○○鄉○○巷00○0號,有林文豐個人除戶資料(見本院卷第117頁)在卷可參,且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被繼承人林文豐所留遺產中之不動產,均位在屏東縣(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姚佳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8%A3%9C%2C462%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