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抗告而聲請法官等迴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簡聲,24,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7 17: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甲○○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書記官迴避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9條規定,於保護令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不滿意法官所為訴訟程序指揮,或訴訟關係闡明,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以承辦本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212號事件(下稱212號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書記官,違法審理規避管考,卷內有不具收狀流水號之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偏頗,聲請其等迴避。惟卷內是否附有上開書狀等情,與承審212號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書記官對於訴訟標的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情事無涉,聲請人未釋明客觀上足疑合議庭法官、書記官有不公平審判之虞。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自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