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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604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604號 再 抗告 人 黃典隆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大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國抗字第 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預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經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28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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