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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15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補充裁判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聲請補充裁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裁 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第10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第1026號(下合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498條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各該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原確定裁定亦未以其他確定裁判為裁定之基礎,依上說明,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該條規定之情形為由,聲請再審,均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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