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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上易,479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張有綸 被 上訴 人 A女(姓名、住址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别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其為跟蹤騷擾等之行為,依上開規定,本判決不予揭露被上訴人之身分識別資訊,爰以A女代稱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曾為情侶關係,惟於民國112年6月下旬感情生變,伊多次拒絕上訴人至伊位於桃園市○區000號住處(詳細地址詳卷,下稱系爭房屋),上訴人卻於112年8月11日上午4時49分許,未經伊同意,擅自輸入大門密碼,進入系爭房屋2樓至4樓之樓梯間查探各房間動靜,迄至同日上午5時8分許始離去(下稱系爭行為一),令伊內心恐懼,侵害伊居住安寧、隱私權之人格法益。另於112年8月17日起至同年9月16日間,上訴人使用廠牌Samsung、型號A14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手機)登入臉書,以帳號「○○○」、「張有綸」,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包括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意涵之言語內容(張貼內容下稱系爭言語,行為下稱系爭行為二),長時間騷擾伊,使伊心生畏懼,侵害伊之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及健康權。系爭行為一、二使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就行為一、二分別給付伊新臺幣(下同)6萬元、12萬元(合計1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就前開部分命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因幫被上訴人處理系爭房屋整修事宜,經被上訴人告知始知悉系爭房屋大門密碼。被上訴人請伊於112年8月11日至系爭房屋,伊抵達後,為確認被上訴人是否在房間內,遂以臉貼門凝聽屋內是否有聲音,發現沒有人在內後旋即離去,被上訴人未變更大門密碼,可見並未拒絕伊進入系爭房屋;且被上訴人自同年月17日起多次找伊,顯見伊並未令被上訴人害怕。又伊僅使用「張有綸」之臉書帳號,「○○○」並非伊所使用,且系爭言語並未具體指摘姓名、年籍,一般人無從知悉係在指摘何人,系爭言語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查上訴人於112年8月11日上午4時49分,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輸入系爭房屋大門密碼,進入由被上訴人管領之該房屋2至4層樓梯間等節,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被上訴人告訴上訴人違反跟騷法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0898號卷(下稱偵50898號卷)第60至70頁,附於本院卷一第247至257頁],且為上訴人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36、237頁),而上訴人前開行為(即系爭行為一),經原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判決認定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上訴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下合稱本件刑案),有本件刑案歷審判決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3至232頁)。又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帳號「○○○」、「張有綸」,公開張貼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之行為(即系爭行為二),經原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判決認定犯跟騷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上訴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亦有本件刑案歷審判決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3至232頁),以上各節,應堪認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㈡系爭行為一部分:上訴人雖不爭執於112年8月11日輸入大門密碼進入該房屋樓梯間等情,惟抗辯:伊於該日進入系爭房屋係被上訴人找伊去約會,且被上訴人未更換密碼,可證伊係經被上訴人同意而進入系爭房屋云云。然衡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其女於112年7月23日上午3時10分發生肢體衝突,上訴人於同日對被上訴人及其女提起傷害告訴,有警詢筆錄附卷足按(見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9096號卷第35至37頁,附於本院卷一第277至279頁),顯見兩造早已感情不睦,甚至對簿公堂,殊難想像被上訴人又於112年8月11日邀約上訴人至系爭房屋約會,上訴人前開抗辯,自無可採。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自112年8月17日起多次找伊,顯見被上訴人內心並不畏懼云云,惟被上訴人內心是否畏懼核與上訴人以侵入系爭房屋之方式侵害被上訴人居住安寧、隱私權而成立侵權行為無涉,上訴人亦未提出被上訴人有邀約其前往系爭房屋之證據,其此部分抗辯亦無足取。則系爭房屋樓梯間為被上訴人管領之處所,上訴人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該樓梯間,並駐足流連近20分鐘始離去,足使被上訴人心生不安,侵害被上訴人之居住隱私權,依上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㈢系爭行為二部分:上訴人使用「張有綸」帳號張貼附表編號5所示貼文之情,有附表貼文翻拍照片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64頁),復為上訴人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1頁);而上訴人雖否認帳號「○○○」為其所用,亦否認有張貼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貼文(見本院卷一第238頁),惟查系爭手機經偵查機關勘查後,發現存有帳號「○○○」所張貼如附表編號5所示貼文中之馬賽克處理前後照片、「○○○」臉書大頭貼照片,及在該手機記事本功能中記載「○○○」之臉書帳號密碼;且該手機登入臉書後可任意切換帳號「張有綸」及「○○○」等情,有系爭手機相簿、記事本、臉書切換帳號紀錄之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50898卷第107至114頁,附於本院卷一第267至274頁),可證帳號「○○○」確係上訴人所使用,上訴人亦確有張貼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貼文至明,上訴人前開抗辯,並不可採。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內容均有提及被上訴人經營之洗衣店;編號3、4貼文為同日張貼,編號4內容係延續編號3貼文內容,則即可推知編號4貼文亦係在指涉被上訴人;編號5貼文則有張貼被上訴人相片,是附表貼文均可明確知悉係在指涉被上訴人,又上訴人張貼如附表所載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意涵之文字,已嚴重貶損社會大眾對被上訴人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依上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亦屬有據。  ㈣本院審酌上訴人為○○畢業,目前從事○○工作,被上訴人為○○畢業,目前從事○○○工作,分據兩造自陳在卷(見原審卷第176頁);上訴人名下資產約0萬餘元,所得總額約00萬餘元,被上訴人名下資產約○○○餘元,所得總額約00萬餘元等情,有兩造114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稽(參本院個資卷),併斟酌上訴人不法侵害手段及被上訴人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以被上訴人得請求因上訴人系爭行為一及二所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各為6萬、12萬,合計18萬元,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上訴人給付1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送達證書見原審審附民卷第9頁)翌日即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前開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呂如琦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之規定隱蔽之。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編號 張貼或留言之臉書帳號 貼文日期 (民國) 貼文內容    證據出處 1 ○○○ 112年9月2日 這個女人變態,讓狗狗舔她,結果狗狗往生了,她的某處狠毒ㄛ!虐待動物~(這個人應該是住在文化路洗衣店的人)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0898號卷第86頁(見本院卷一第259頁) 2 ○○○ 112年9月5日 說故事,真實內容採自他人敘述。 雞舍名稱:000雞舍 位置:○○○○路 雞舍內有隻歪嘴、爆牙的老母雞,可能到處亂吃,公雞太多了,導致生出一隻〔gay〕到底是那隻公雞生,不知道,老母雞目前〔雞皮鶴髮〕〔半老徐娘〕〔老態萌生〕仍然未改習性,還是喜愛癖好〔狗舔],不知羞恥,難怪〔竹竿弄古井],公雞沒感覺,一隻換一隻,永不停歇,變態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0898號卷第89頁(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3 ○○○  112年9月14日 ○○○○路1間雞舍,名稱:000雞舍,有一隻歪嘴、爆牙、老態萌生的老母雞(雞釁),生了一隻〔gay〕,到處亂吠,不自量力,讓大溪人唾棄...    桃檢112年度他字第7639號不公開卷第69頁(見本院卷一第275頁) 4 ○○○  112年9月14日 做賊喊抓賊,悲哀的老母雞及一隻〔Day〕還有臉在大溪,真佩服這二隻雞,癖好就是喜歡被狗舔,喜歡被人走後門,歪嘴釁爆牙釁雞皮鶴髮釁竹竿弄古井騷釁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0898號卷第97頁(見本院卷一第263頁) 5 張有綸 112年9月14日 ○○垃圾人(身邊有一個警察gay)○○路人,借東西不還,代墊的錢不付清,包商工程款也沒給,開什麼店,臭名萬世,不知羞恥,在大溪很大尾已~(不是說你,不要對號入座)附件相片是隨意拍,有處理過,特別聲明,沒有確定指定誰?內容事實(相片隨意真真假假,點綴而已)內容不能瞎掰,真實性100%(相片如果有相似,暴牙、歪嘴,純屬巧合)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50898號卷第98頁(見本院卷一第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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