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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上簡易,11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簡易字第11號上 訴 人 林芳傑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淑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4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4%B8%8A%E7%B0%A1%E6%98%93%2C11%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