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分割共有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重上,383,202608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7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牛月蘭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383號上 訴 人 牛月蘭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秀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萬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