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 告 葉啟印 林珮晴 朱容瑾 朱湘緹
黃家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品璇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法定代理人 洪葦緁
被 告 楊紜綺
林夏陞律師即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泓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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