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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金訴,2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 告 葉啟印 林珮晴 朱容瑾 朱湘緹

黃家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品璇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法定代理人 洪葦緁

被 告 楊紜綺

林夏陞律師即徐鉅裁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泓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9%87%91%E8%A8%B4%2C2%2C20260826%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