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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115 裁判日 2026-08-28 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高健祐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慧 貞法 官 林 秉 暉法 官 蔡 建 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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