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救再,56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救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3日114年 度救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民國114年10月23日114年度救再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此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5年7月9日以114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是本件再審之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法官 郭書豪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騰云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2C114%2C%E6%95%91%E5%86%8D%2C56%2C202608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