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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契約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2,上,45,20241216,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陳寵至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陳寵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朱麗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