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17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聖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7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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