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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家再,1 裁判日 2024-12-23 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袁瑞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袁倫勝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本件家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再審原告未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3至284頁、第287頁),然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並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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