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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建上更一,1 裁判日 2024-12-03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柯竹華即伍勝工程實業社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健河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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