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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917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17號 再 抗告 人 黃傳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提起抗告、再抗告方式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黃傳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書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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