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31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凱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114年度交字第31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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