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救字第29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黎書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115年度地救字第29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惟抗告人未繳納之,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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