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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聲,27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聲字第27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4日115年度地聲字第27號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視為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惟抗告人未繳納之,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宏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5%9C%B0%E8%81%B2%2C27%2C2026082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