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88元,及其中新臺幣35,923元部分,自民國11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蘇冠杰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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