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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南小,969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被   告 舒瑜婷  住○○市○區○○路000○00號7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88元,及其中新臺幣35,923元部分,自民國11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蘇冠杰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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