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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1641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641號 再 抗告 人 陳滄煥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即被告陳滄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載敘上訴理由,經第一審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合法送達再抗告人,有第一審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抗告人在第一審裁定駁回其上訴之前,仍未補提理由狀,因而於115年4月1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第一審未查明其係受騙云云,爭辯其是否犯罪,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再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其未遵期補提第二審上訴理由而駁回其上訴,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仍就實體上有無犯罪加以爭執,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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