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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1751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等方式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547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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