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輝
金曉蕾 郭連發 陳賢立 胡正陽 楊蕎瑀 周淑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德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號、115年度台上字第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列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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