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679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請求設定抵押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設定抵押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79%2C2026081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