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設定抵押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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