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HV,115,再,7,20260831,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7 18: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曾福壽
- 再審原告褚吳美玉(兼吳雅德之承受訴訟人)吳耀東(兼吳雅德之承受訴訟人)
- 再審被告郭德明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曾進丁 視 同再審原告 褚吳美玉(兼吳雅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耀東(兼吳雅德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 告 郭德明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張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褚吳美玉、吳耀東為吳雅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即視同再審原告吳雅德,已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兄弟姐妹褚吳美玉、吳耀東(下稱吳耀東等2人),吳耀東等2人未拋棄繼承,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吳雅德個人基本資料、吳雅德之父吳忠清所屬繼承系統表、吳忠清、吳羅妙(即吳雅德之母)除戶資料、吳雅德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吳耀東等2人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95號卷一第459、621頁、本院卷第
353、393、399、401頁)。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耀東等2人為吳雅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饒佩妮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