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抗,918,2026051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周志宇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18號
抗 告 人 周志宇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周志宇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提起抗告,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