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CHEUNG SHUK WA(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0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31日下午2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郁婷書記官 石秉弘通 譯 林宛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石秉弘法 官 陳郁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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