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美達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巳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林宇鈞律師被 告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中,未經清算程序)
通知: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陳勇志黃富榮
被 告 蔡純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黃富榮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蔡純博部分:㈠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㈡本件被告蔡純博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郭俊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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