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抗,919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19號 再 抗告 人 陳建雄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建雄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6%8A%97%2C919%2C202605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