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陳品蓁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劉怡孜律師 被上訴人 葉妍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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