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受安置人即少 年 甲 真實姓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相對人 即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資料見代號與姓名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八月十六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十一月十六日」。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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