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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920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20號 再 抗告 人 許綜仁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綜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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