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綜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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