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連碧珠 代 理 人 黃福輝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碧真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確定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7號),於115年8月19日以民事再異議㈢狀聲明不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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