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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921 裁判日 2026-05-14 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921號 抗 告 人 尤晨聿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尤晨聿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9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6%8A%97%2C921%2C2026051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