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劉張麗花劉雨林 劉大川 劉上君
劉芳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陳名献律師被 告 張坤輝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葉喬鈞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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