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清正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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